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编号规则

发布时间: 2017-05-16 作者:admin

各区县质监局、分局、市代码中心:

为使企业在编制产品标准时更加便捷、有效, 2009年12月,我局批准发布了《企业产品标准编写指南》(DB11/T 1000)系列地方标准,对企业产品标准编写的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考虑目前我市企业产品标准的编号规则与地方标准的要求存在差异,为保证地方标准的有效贯彻实施,我局对“北京市标准网络管理信息系统”中企业产品标准的编号规则进行了调整,拟于2011年7月18日起施行,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系统中存在记录的企业在办理新的产品标准备案时,工作人员应按照下列要求对其标准编号进行审核:

1、该企业原有标准编号中的区县/主管部门代码部分(标准号中第3至4位)+企业代号部分(标准号中第5至7位),合起来作为新的五位企业代号;

2、顺序号部分用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3、示例:如某企业已完成2个企业产品标准备案Q/HDXXX001-2009,Q/HDXXX002-2010,该企业再来备案时,标准编号应为Q/HDXXX0003-2011,其中企业代号为HDXXX,顺序号为0003。

二、系统中存在记录的企业在办理标准修订时,标准编号中企业代号部分与第一条要求相同,顺序号在原有顺序号前加“0”,增至四位,年代号更新。例如:标准Q/HDXXX001-2008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标准号应为Q/HDXXX0001-2011。

当企业对有效期内的标准前来办理标准修订时,负责备案的工作人员应在系统中采取如下的操作方式:先对旧标准进行复审,再录入修订后的新标准,不建议直接进入录入模块仅录入修订后的新标准。例如:企业来办理对Q/HDXXX001-2008的修订,应先进入“修改 删除 复审 废置”模块,对Q/HDXXX001-2008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填写“复审修订”,然后提交,提交后在提示复审成功的页面上有一链接“录入修订后的新标准”,点击此链接可进入录入标准备案信息界面,此时界面中的标准号按上述编号方法生成,标准名称等其他字段内容也一并根据原标准信息自动生成,工作人员只需核对自动生成的信息和企业递交的资料是否一致即可(不一致处以企业递交的资料为准,在界面中修改),无须重复录入。

三、系统中未存在记录的企业在办理产品标准备案时,其企业产品标准编号中企业代号部分可沿用以往规则,即:“2位区县/主管部门代码+ 3位字母”合起来作为企业代号;也可按照DB11/T 1000的规定,即:5位字母或5位阿拉伯数字或5位字母数字混合组成其企业代号,但两种编号规则中的顺序号均应为4位阿拉伯数字。各区县行政服务大厅负责标准备案工作人员应对其标准编号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四、2011年7月17日前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其标准编号保持不变。

五、请市代码中心负责将通知要求落实到各区县行政服务大厅,各区县局、分局做好行政服务大厅标准备案工作的支持和辅导工作。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